长质监特函[2007]38号
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危险化学品气瓶充装单位:
自06年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整治工作以来,我市危险化学品气瓶的充装、经营、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自有产权气瓶使用注册登记工作正在全面实施。但是,近期由于市场竞争等因素,少数气体充装单位出现重经营、轻安全的不良倾向,有极个别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有“回潮”现象,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气瓶,甚至擅自篡改或打磨气瓶永久标识、改变气瓶漆色等行为。为了巩固气瓶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局有关气瓶整治工作精神,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整治专项安全检查工作。此次整治行动按长质监局特发[2006]90号《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进行,并特别强调以下几点要求,请各危险化学品气体充装站认真执行。
1、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能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在各个工作场地明显位置悬挂(张贴)有关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各工作现场应有工作原始记录和见证材料。
2、气瓶充装单位各类人员的数量和持证情况应与充装工作相适应。各类人员均应具有相应种类气体充装技术条件规定的任职上岗资格,熟悉有关气体充装的国家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安全技术要求,持证上岗,到岗到位。
3、根据《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在气瓶充装许可取证或换证评审时,须提供经我局注册登记的《气瓶使用许可证》档案台帐。因此,各气瓶充装单位应按长质监局特发[2006]102号《危险化学品气瓶使用登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气瓶使用登记工作进度,尽快完成气瓶注册登记工作,新购置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注册登记,在气瓶上安装《气瓶使用登记证》的铭牌,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注册登记并在气瓶上安装《气瓶使用登记证》的气瓶,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查处。
4、各气瓶充装单位严禁充装超过定检周期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注册登记的气瓶,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5、气瓶定期检验站在配合我局特设处进行的气瓶注册工作过程中,对于具有多个永久标识、或者永久性标识被打磨篡改的气瓶,不得进行检验,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应报告我局特设处。
6、我局近期将组织对气瓶充装安全执法检查,若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超过定检周期的气瓶、未经注册登记的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篡改或打磨气瓶永久性标识、钢印号及改变气瓶漆色等违法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改正的或多次出现违法行为的气瓶充装单位,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接受安全监察、情节严重的,处以暂停充装,直至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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