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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气瓶充装、检验和报废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 加入时间:2008-12-4 10:21:26 访问次数:
 
长质监特函[2008] 101
 
关于加强气瓶充装、检验和报废环节
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针对近期我市个别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过期气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及从广东气瓶检验单位购买非焊接(护罩用螺丝联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现象。为加强气瓶充装、检验和报废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现就气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督促充装单位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工作机制。督促充装单位对所充装的气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避免气瓶因错装、超装以及因充装报废气瓶或者超期未检气瓶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气瓶充装单位要认真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指定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凡有关规程、标准规定禁止充装或对钢印标记有怀疑(特别是钢印标记不清晰或与气瓶颜色标记不符)的气瓶,都必须送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充装。已经充装的气瓶出厂前应再次检查,逐只粘贴合格证和安全警示标签后方可出厂。
 
    三、气瓶检验单位要切实落实气瓶安全技术把关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对气瓶(特别是进口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中充装介质种类与钢瓶颜色标记进行核对;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
 
    四、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
对于非焊接(护罩用螺丝联接)液化石油气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
 
    五、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对自有非焊接(护罩用螺丝联接)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清理,制定此类钢瓶分批报废、新钢瓶购置计划,确保此类钢瓶在2011年底全部报废、停止充装后,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平稳。
 
    六、对购买外地非焊接(护罩用螺丝联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并责令充装单位予以解体报废,以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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