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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加入时间:2009-2-10 16:06:24 访问次数:
长质监特发[2009] 21
 
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发区分局、各储气井使用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及省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市CNG地下储气井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储气井使用单位应立即开展一次全面自检自查活动。自检自查内容包括:储气井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制订应急救援预案、配齐救援装备并进行演练,是否对储气井每年至少进行1次气密性试验;储气井设计制造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储气井原始资料、竣工资料、检验报告、运行记录、气密性试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储气井现场制造和安装是否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周期内使用,操作人员是否持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作业证上岗;储气井是否存在泄漏、冒井、沉井、变形、损伤、腐蚀、部件松动等情况,井口结构型式是否影响定期检验,固井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使用中是否出现松动等。
    各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如实、认真填写《储气井基本信息自检自查报告》(见附表),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我局特设处。
 
二、2009年3月,我局将对各储气井使用单位的自检自查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储气井日常安全巡查是否到位,储气监督检验报告、注册登记许可证,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全附件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三、投入使用满3年的储气井应当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各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院申报检验,同时报省、市局特设处备案。
附表:《储气井基本信息自检自查报告》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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