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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长沙市2009年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加入时间:2009-3-30 10:27:24 访问次数:
长质监特发[2009] 44
 
关于下达《长沙市2009年特种设备
检验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各特种设备检测单位: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指示精神,根据我市特种设备的现状,结合各检验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现将今年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计划安排如下,请各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认真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2009年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计划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重大,关系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为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地完成今年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计划。
 
    一、检验计划依据
    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国家质检总局、湖南省质监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检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
    3、各检验单位2008年检验工作完成情况的统计;
    4、2008年全市新增特种设备台数的统计;
    5、2008年全市各类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
    6、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2009年检验工作计划。
    二、检验工作分工、任务
    1、特种设备检验分工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液化气钢瓶、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各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各类特种设备的移装、转让鉴定检验;在用特种设备(含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均由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级别核定由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除外)。
    (2)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仍按2006年分工由各相关气瓶检验站负责。
    (3)电站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由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与湖南省电力测试院负责。
    2、各类特种设备具体检验任务及工作要求
    根据2008年完成的特种设备检验情况,为巩固成果,完善数据库,确定今年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检验任务及工作要求如下:
    (1)锅炉、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钢瓶、起重机械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率及各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质量监督检验率为100%;
    (2)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气储罐、各种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要求如下:
    ①.锅炉定期检验:2700台,定检完成率>98%,内外部检验数量各50%;
    ②.压力容器定检:3000台,定检完成率>98%,其中: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危险化学气体充装(含自供用户)单位、液氨制冷系统、天然气储配(含计量站、门站)站、车用CNG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年度在线外部检验;
    ③.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检:>26万只,其中: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17万只,宁乡县迅达液化气钢瓶检测站2万只,浏阳市气瓶检验站2万只,长沙湘容压力容器检测有限公司5万只;
    ④.工业气瓶定检:>2万只, 其中: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1000只,其它气瓶检验单位19000只;
    ⑤.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业管道50千米,其中: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压力管道、天然气储配(含计量站、门站)站的次高压管道在线检验率应100%,定期检验率达到80%;
    ⑥.电梯定检:15000台,定检完成率:>98%;
    ⑦.起重机械定检:3000台,定检完成率:>95%;
    ⑧.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检:1000台,定检完成率:>80%;
    ⑨.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省特检中心所承担的74台(套)B、C级游乐设施定检须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定检率:100%。
    三、各种检验统计报表报送要求
    1、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应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前报送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汇总报表;
    2、特种设备的检验案例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应于每季的最后一天前报送;
    3、特种设备2009年年度统计表及数据磁盘:于12月31日前报送。
    四、几点要求
    1、各县(市)局、开发区分局安全监察机构要把本行政辖区内各类在用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纳入安全监察的责任范围,按本计划组织在用特种设备定检工作的实施,督促检验单位及时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的完成。制定的实施计划安排应抄报市局特设处备案。
    2、各检验单位要根据本计划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保证完成本计划所列的各项检验任务,确保各类特种设备监检、定检计划的完成。对四县(市)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检,应按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在用特种设备定检实施计划安排执行。
    3、各检验工作人员在履行检验工作的同时应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有关操作人员持证、检验标志悬挂、电梯维保合同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4、凡到期拒检或超期未检的设备、由无证人员操作的设备、未按《条例》规定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负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并报市局特设处。
    5、各县(市)局、开发区分局安全监察机构和各检验单位以及检验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严格依法执检、做到行为规范,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或因检验失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照《条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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