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全面落实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和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质量和安全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及省质监局《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
1、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
2、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式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中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3、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产权)单位。
二、整治目标
全面落实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产权)单位、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充装安全管理以及充装、运输、卸液(气)行为,严防移动式压力容器超装(超限)、错装、混装,提高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和充装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运行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决定成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佘曼云
副组长:文琼山、王 洋
成 员:市局特设处、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四、整治要点
(一)落实安全责任。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充装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按以下要求加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产权)单位:
(1)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
(2)建立完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3)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应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4)定期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与检定,保证其灵敏可靠;
(5)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装备,适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及时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保证设备经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7)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1)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一要取得当地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要取得省级质监部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资质;三要取得安监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四要取得公安、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的消防、防爆、防雷电等相关验收和环境评价。
(2)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安全管理,保证充装安全和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
(3)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资源条件。一要保证必要的技术力量,充装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二要保证充装设备和场地符合要求(符合湘质监特发[2006]171号要求)。
(4)建立充装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安全管理手册》,尤其要保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动态、有效运转。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充装过程关键点控制(如充装前检查、充装后检查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演练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等,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记录,主要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证及其IC卡的查验记录、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检查记录、充装质量复检记录、超装卸液(气)处理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教育记录、信息反馈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设备(仪表)运行巡检验修记录等。
(5)应向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或个人告知安全使用要求。
(6)保证充装气体的质量和充装场地的安全设施、保护装置的齐全、灵敏、可靠。
(二)规范充装行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充装工作。
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许可条件的完好有效,当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报请发证机关同意。许可条件发生变化后,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取消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资格。被取消许可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充装许可申请。
2、在投入充装前,应当由持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充装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充装;对残余介质不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置换,达到要求后才可充装。
充装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充装作业。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并进行标准备案,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只能充装原定的介质,不得擅自变换充装介质。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混装、泄漏、安全附件损坏、装卸软管不合安全要求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置。
(三)完善安全设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发展的要求,完善和改进充装安全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手段。
1、低温液体充装单位应配备对充装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上阀门、仪表、管道连接头处冻结时的解冻设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方式解冻;
2、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应具备充装量计量器具和防超装(超压)、超限措施:
(1)配备充装质量计量控制装置,实现现场和远程两项控制、监视功能;
(2)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和超装报警装置;
(3)配备电子衡器,以对完成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4)配备带压密封装置和材料。
3、可燃气体充装设备应安装防止设备、管道静电积聚的设施(主要包括接地链、接地线、接地栓、接地网、静电跨线并附静电接地报警等),并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4、可燃、有毒气体充装单位的监测仪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灵敏,并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5、天然气充装单位应配备对气体含水量和硫化氢含量的检测装置;
6、液氨、液氯等有毒介质充装单位应配备有防护面具、呼吸器,且做到人人会熟练使用。低温液体充装站应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止低温灼伤的防护用品;
7、充装单位应具有对超装设备进行卸液(气)的设施;应具备防止在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应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紧急停车功能,液化气体充装台的液相管道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健全监管机制。要严格实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全方位责任制管理,强化移动式压力容器动态监管。
1、充装单位内部应当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充装单位负责人应当与员工签订安全责任状,落实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实行安全奖惩兑现;
2、充装单位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之间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3、各充装单位应当向市局进行安全承诺,强化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4、积极推进移动式压力容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各级质监部门与充装单位数据的网上互换,适时掌握充装单位的安全状况。各充装单位还要对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电子监控,有效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动态监管。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充装单位应按照省、市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部署,各单位要组织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为整治工作的开展营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1日至7月31日)。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照整治目标和整治要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整治工作计划和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对照充装许可条件配齐技术力量,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完善充装工艺、检测手段和安全设施,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申请行政许可并做好迎接现场鉴定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检查整改阶段(8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局应对辖区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产权)单位、充装单位逐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督促移动式压力容器完成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对检查中安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存在严重隐患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执法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局将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和充装环节专项执法检查。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对未经充装行政许可继续从事充装活动的行为,要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市局将派出督查组深入各地进行检查督导,推进整治工作的全面完成。各县(市)局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处。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各阶段工作目标,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责任机制,落实工作任务,并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建立联动机制。要将本次整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向当地政府,尤其是分管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要积极与当地安监、工商、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与协助,形成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整体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局和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产权)单位、充装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克服畏难、厌战情绪,思想上要更重视,作风上要更深入,责任上要更强化,全力保证整治效果,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提供坚实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