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质监特函[2009]65号
关于深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局、市局各区分局(监管组):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畴,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湘质监特函〔2009〕20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去年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现就进一步深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整治工作时间为:7月至10月。
二、应按照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察范围,对去年普查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清理,适时修正去年普查建档文字档案和动态监管网数据。
三、对去年没有普查到的设备,必须按要求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对整治中存在问题的要责令使用单位整改,达到要求的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放牌照。对不纳入安全监察范围的设备,应整理造册报市局特设处统一注销。
四、对去年普查整治中由于企业停产、暂时停用的设备,此次也必须进行普查登记,填写场(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表,其设备检验和注册可以暂缓,待企业恢复生产前再进行检验和注册。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普查整治是今年特种设备五项专项整治之一,各单位应在11月1日前将《场(厂)内机动车辆专项普查整治汇总明细表》和工作总结报市局特设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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